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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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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

   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,是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,保护好鸟类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,保护生物多样性,建设生态湖南具有重要作用。我省地处中亚热带,是鸟类主要越冬地和迁徙途经地,洞庭湖更是国际重要鸟类越冬区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和《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》,更好地保护野生鸟类资源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禁止猎捕野生鸟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    一、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,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鸟类。5年禁猎期满,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。
    二、在禁猎期内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猎捕野生鸟类,违者将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因科研、救护、驯养繁殖、国际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,必须按国家、省有关规定报批。
    三、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护野生鸟类、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,加强宣传教育,让爱鸟护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。
    四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、交通运输等部门,切实加强本地野生鸟类的保护管理工作。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森林公安等职能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,严厉打击破坏野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 为,确保野生鸟类良好的栖息生存环境。


     特此通告       

二○一六年四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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